我叫陈明。因为一点小事曾与同单位一名姓陈的同事发生点纠纷,至今双方总有些别扭。今年同事的儿子得了一女孩,起名也叫陈明,我总觉得心里不是滋味。请问,同事这样给新生孙女起名,是否侵犯了我的姓名权?
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99条的规定:“公民享有姓名权、有权决定、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,禁止他人干涉、盗用、假冒。”姓名权是公民人身权中人格权的一种,是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,并要求任何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。公民的姓名受法律保护,禁止任何人盗用、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。
辨别他人是否侵犯了你的姓名权,主要看是否具备构成侵权的4个条件:第一、需要有侵害的事实存在。即由于他人侵权而造成被侵权人财产上或人身上的损失或损害;第二、侵权行为违法。只有违法行为,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;第三、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;第四、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,或是故意或是因过失而造成他人损害。因此,只有盗用、假冒或以其他方式侵害你的姓名权时,才构成侵权行为,受害人可以要求消除侵害,如因姓名权被侵害而造成财产损失时,还有权请求赔偿损失。
从构成侵权的4个条件看,虽然你与同事之间以前有过节,即使同事给新生孙女起了与你相同的名字,也不构成侵犯你的姓名权。目前,我国并未制定公民姓名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,从我国的实际出发,姓名相同的人众多,不能认为是相互侵犯了对方的姓名权。当然,父母在给儿女取名时,一般都是尽量避免与他人名字相同。类似你说的情况若是带有侮辱性地故意使之与他人名字相同,显得不讲道德,对自己的孩子也未必有好处。当然,如果你的同事经常借此发挥,指桑骂槐,致使你的声誉遭到严重的损害,你可以向法院以其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提起诉讼,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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